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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东雷抽黄灌溉工程管理局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12-21 07:33         次浏览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东雷抽黄灌溉工程管理局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为了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科室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变通或变相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前职工请休假未期满者,各单位、各科室必须通知本人并根据本办法于2014年3 月25日前予以规范,并将规范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因个人原因逾期未按新办法完善相关手续并不上班者,单位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报人事科,考勤按旷工处理。

        三、各单位、各科室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严禁弄虚作假。要及时根据“十公开”制度对考勤情况进行公示。每季度初10号前将上季度职工考勤情况汇总后报局人事科。

        四、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办法执行的第一责任人。人事科、监察室要对各单位执行新办法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五、2005年1月26日下发的《离岗职工管理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二0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东雷抽黄灌溉工程管理局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建立良好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请休假管理坚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与严明劳动纪律相结合;职工实际诉求与单位生产工作需求相结合;教育与惩戒想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职工的假日分为:国家法定假、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病假、事假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全体正式职工、集体固定工、农合工等。

第二章、国家法定假和公休假

第五条、元旦假期1天(1月1日)、春节假期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假期1天(5月1日)、国庆节假期3天(10月1日、2日、3日)、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假期各1天、三·八妇女节女职工休假半天。

第六条、公休假每周假期2天(星期六、星期日)。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公休假的,可安排调休。

第八条、休假时间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具体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且不能调休的,按国家节假日加班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年休假

第九条、工作年限满一年并转正定级的、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可一次享受,也可分期享受,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享受。

第十条、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并转正定级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第十一条、年休假期间的法定假、公休假不计算在年休假天数内。

第十二条、年休假期间正常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因工作需要单位不安排年休假的,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已安排年休假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或者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又未休年休假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三条、年休假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和生产情况统筹安排,不能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每年元月底前,各单位、各科室将职工年休假计划报人事科。

第十四条、基层各单位安排的休假时间,除职工应该享受的法定假、公休假外,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年休假;累计天数不足的由单位安排补足。

第十五条、机关各科室在管理局安排的统一休假时间中,除职工应该享受的法定假、公休假外,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年休假;累计天数不足的,由各科室安排补足。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没有扣发工资的;

2、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章、探亲假

第十七条、按国家探亲假政策:工作满一年并已转正定级、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结合我局实际在渭南地区外且当天不能往返的可享受探亲假。

第十八条、未婚探父母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探父母的,每四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探配偶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探亲假,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路程假,省内1天,省外2天。

第十九条、探亲假期间,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不计算在假期天数之内。各单位安排的休假,除应休的公休假、法定假、年休假外的天数,应累计在应休的探亲假内。单位安排统一休假时,可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第二十条、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往返路费根据国家规定的交通工具费用标准核报。

第五章、婚假

第二十一条、经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的,可享受婚假7天。

第二十二条、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可适当增加婚假假期。男方满25岁、女方满23岁,增加婚假5天;男方满26岁、女方满24岁的,增加婚假12天;男方满27岁及以上,女方满25岁及以上的,增加婚假20天。

第二十三条、婚假期间的法定假日不计算在假期天数之内。

第二十四条、婚假期间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章、丧假

第二十五条、职工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公、婆婆死亡,可给予7天以内的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1到3天的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法定假不计算在假期内。

第二十六条、丧假期间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章、女职工哺乳假

第二十七条、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一年哺乳假。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哺乳假期间前5个月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后7个月基本工资和津贴均比照本人在岗标准的按60%发放。在此期间不享受其它生产性补贴、奖金等,工龄连续计算,工资正常晋升。

第二十九条、女职工休哺乳假前须及时向单位交清一切手续,便于单位工作正常进行。哺乳假满或哺乳假期间要求上班,须提前一个月向人事科提出上岗申请,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八章、病假

第三十条、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和生产劳动的,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资料等,可申请休病假。因急病可一周内补办病假手续。

第三十一条、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职工病假连续在一个月以内(含),工资按所在单位职工工资标准发放。

2、职工病假连续在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含),基本工资比照本人在岗标准的95%发放,津贴按在岗标准发放。

3、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分别比照本人在岗标准的90% 和7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比照本人在岗标准的全额发放,津贴比照本人在岗标准的70%发放。

4、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分别比照本人在岗标准的70%和6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和津贴分别比照本人在岗标准的80%和60%发放。

5、职工请病假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病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局务会议研究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延长期间基本工资和津贴分别比照本人在岗标准的60%和50%发放。

6、职工病假期间不享受灌溉补助、劳保福利、防暑降温费等,遇到晋升工资时按工资文件规定执行。

7、职工因病休假时间,以医院出据的诊断证明之日计算,法定假不计算在假期内。

8、病情特别严重,须长期休息的职工,经劳动部门鉴定,已基本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病退和退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男职工满55周岁,女干部满50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确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上班的,由本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局人事科,经局务会议研究后,可办理有关手续提前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的工资:男职工在55至58周岁,女干部在50周岁至53周岁,女工人在45周岁至48周岁期间要求离开工作岗位的,基本工资和津贴均比照本人在岗标准60%发放。

第三十四条、男职工58周岁以上,女干部53周岁以上,女工人48周岁以上要求离开工作岗位的,津贴比照在岗标准的70%发放,工作年限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比照本人在岗标准的70%发放;工作年限在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下同)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比照本人在岗标准的80%发放;工作年限在三十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基本工资比照本人在岗标准的85%发放;工作年限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比照本人在岗标准的90%发放;集体固定工离开工作岗位后基本工资和津贴均比照本人在岗标准的 85%发放。每年冬季按单位执行标准发给取暖费。

第三十五条、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的福利待遇: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统筹基金、工龄连续计算、工资正常晋升、其它生产性奖金和劳保福利均不再享受。

第九章、事假

第三十六条、职工请事假要严格控制。凡因私事要本人处理时,在不影响本单位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可请事假。

第三十七条、在灌溉、检修季节或管理局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不得请事假。

第三十八条、学徒工、见习生在学徒、见习期间一律不准请事假。

第三十九条、请事假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者,停发基本工资、津贴,不享受各种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工资正常晋升,养老保险、医疗统筹个人部分费用由个人负担,年底核算后由本人在人事科领取缴款通知单,将费用缴财务科。人事关系由所在单位介绍人事科。销假后由人事科根据单位情况另行安排工作,在等待安排期间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400元。

第十章、工伤假

第四十条、职工因工作、生产受伤可休工伤假。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受伤,所在单位按照工伤审批程序报局人事科,进行工伤认定。

第四十二条、工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十三条、职工因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或见义勇为而受伤治疗,视同工伤。

第十一章、请休假程序

第四十四条、职工请病假、哺乳假、事假、婚丧假,实行请休假条制度。请休假7天以上者按程序签署意见后报局人事科备案。

第四十五条、职工请假7天以内者,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审批。7天至10天者,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报局人事科审批; 10天以上者,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局人事科审批后报局分管领导和包联领导审批。

第四十六条、中层正职请假3天以内由党委办审核后,主管领导和包联领导进行审批;4天及以上者报党委办同意,经主管领导和包联领导审核后由局长审批。

第四十七条、中层正职在灌溉生产期间请假离开灌区、非灌溉生产期间请假离开渭南市除履行正常手续外,均得由局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中层副职请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行政正职审批同意后报党委办备案;4天至10天本单位行政正职同意后报党委办审批;10天以上者本单位行政正职同意后由党委办审核报主管领导和包联领导审批。

第十二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旷工论处:

1、未履行请假程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请休假期满未按时上班者;

3、弄虚作假、骗取请假手续者;

4、违犯其它请假规定者。

第五十条、旷工一天到四天者,当月基本工资和津贴按50%计发,五天以上者(含)扣发全月基本工资和津贴。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本单位职工大会上做检查。

第五十一条、擅离职守,旷工连续15天以上者(含)或全年累计旷工一个月(含)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各级领导越权批假或请休假中弄虚作假,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请休假期满后,必须及时销假。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请休假工资标准,由人事科通知财务科及相关单位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管理局人事科负责解释,局属实体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之前职工各类请休假未期满者,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