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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东雷抽黄管理局职工教育管理办法

时间:2015-12-21 01:08         次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职工教育是科技兴水,科技兴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职工文化素质、技术水平,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人才,从而提高灌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对在职职工的教育的管理,依据《陕西省水利行业职工教育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教育是对在职国家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所实施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职工教育要贯彻按需施教、学以致用,业余学习为主、脱产学习为辅,短期培训为主、中长期培训为辅,岗位培训为主、一专多能,初、中、高不同层次相结合和培训与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以领导干部、专业技术骨干、优秀青年后备干部和高级技能人才为重点对象,紧密围绕水利建设、管理、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进行。

第四条  参加学习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纪守法,工作表现较好,热爱本职工作,热爱抽黄事业。

第二章  职工教育的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职工教育的目标是:为水利事业发展培养合格人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技术精湛、掌握现代管理和专业技术知识,年龄、专业、层次结构合理的水利职工队伍,为水利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六条  职工教育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

具体任务是:

1、对在职职工进行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教育;

2、对在职职工进行适应岗位需要或达到岗位规范要求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或操作技能)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的岗位培训、职业技术培训;

3、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更新、扩展、深化知识的继续教育;

4、对技术岗位的工人,进行技术等级达标和晋升等级的技术等级培训;

5、根据工作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专业证书教育;

 6、鼓励在职职工参加相同专业的函授学习或成人自考。

第三章  职工的学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我局干部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有向单位申请参加专业、业务对口学习培训的权利;

2、先进工作者有优先参加学习的权利;

3、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每三年脱产45天参加学习进修的权利;

4、职工按规定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5、经教育培训或业余自学,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学历及其相应的福利待遇;

6、经培训,获得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者,享受发证单位及本单位规定的有关待遇;

7、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及时作出处理,并答复本人。

第八条   我局干部职工享有以下义务:

1、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服从组织指派参加学习培训的义务;

2、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有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和向其他职工传授所学技术、知识的义务;

3、有遵守职工教育规定和学校(班)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义务,有关心教学和教学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义务。

4、由单位支付学费培训者,应与本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最短服务年限内要求调离者,职工本人有义务偿还培训费及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款项。

第四章  职工参加学习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职工参加各类学历教育(不得申报重复学历),无论是函授或自学考试,均须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职工教育审批表》,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科教科根据当年计划研究批准后方可报考。

第十条  分配来的大中专学生在本局工作两年以后,调入人员在本局工作一年以后,方可报考成人学历教育,同时报考专业应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十一条  推荐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学习班、培训班的,应由各单位领导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名单,经科教科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科室、站、队、所自己举办各类培训班的,必需在当年元月底前提出计划,写明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经费预算报科教科,科教科根据当年费用安排研究下达培训计划,对列入计划的培训,各单位在举办时应与科教科取得联系,结业后向科教科报送一份培训总结及学员成绩单。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各单位经科教科批准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应做到计划、时间、教材、教师、人员五落实,培训结束后,持培训总结到科教科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  经局领导批准外出参加技术研讨等学习,管理局支付培训费、资料费、车船费、住宿费,并给予伙食补助,其标准为:三十天以内按差旅费补助标准执行,三十天以上按差旅费补助标准70%执行。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组织选送到院校学习的,支付往返车船费、院校收取的学杂费、住宿费、资料费,伙食补助按差旅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人申请自费上学,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及一切待遇,个人交纳社会统筹金个人部分,计算连续工令,办理档案工资和有关手续,上学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参加函授学习的职工在面授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奖金按所在单位平均资金的50%发给。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经批准在职参加大专以上函授学习的职工,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到科教科办理有关手续,领取补助伍佰元。毕业后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科教科领取补助,标准为大专捌佰元,本科壹仟元。在学习中获得优秀学员称号的,凭优秀学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科教科一次性领取奖学金贰佰元。

参加自考学习毕业,凭毕业证到科教科领取补助,标准为:大专壹仟伍佰元,本科壹仟捌佰元。

第十九条  参加大专以上院校学历教育的职工毕业后八年内不得要求调离。若本人提出调离时,应按有偿培训的原则,由本人按比例退还管理局所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组织选送到院校学习的,因成绩不合格不能结业的,退还管理局在上学期间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科和科教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00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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