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量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细化管理,提高灌溉水利用率,经管理局研究决定,对《水量管理办法》进行补充修订,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水量结算方面
1、对各灌溉管理站水量结算实行分时段结算,灌溉结束后汇总。
2、每个灌季管理局与各管理站每半个月结算一次,每月的1日、16日为结算日。结算时,各管理站必须携带行水记录、水量日报单等原始资料,统一到高明配水站进行结算。要求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3、站与段、段与斗间应实行日对账制度,必须日清次结,签字认可。
4、各管理站水量落实应参照管理局召开水量落实会议,水量落实单必须有包段管理员、水工站长、站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样表见附表。
二、灌溉管理方面
1、灌溉期间,农水科、配水站、各管理站要加大巡查力度,检查监督各引水口测流、计量、结算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水量管理中不良行为,提高结算精度和准确率。
2、各站应加强职工职业教育,强化职工素质,细化岗位责任管理,杜绝管理漏洞,减少管理损失。
3、各管理站必须制定相应奖罚细则。对违反水量管理规定,私自开闸放水、私自核减水量、放关系水、人情水的相关人员,进行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