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雷抽黄灌溉工程管理局
水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灌区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灌前准备工作
第二条 开灌前,农水科要按时下发用水计划,机电科、工务科要认真做好机电设备和工程设施等准备工作,并将准备情况及时反馈农水科及有关领导。正常情况下,各单位、各科室应在每年的11月1日、2月1日和5月10日前做好冬、春、夏灌开机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农水科要将各系统开机安排及时通知机电科,机电科应做好用电申请,联系好供电事宜,并通知各抽水站做好开机准备。
第四条 各用水单位要积极做好基层用水组织动员工作,详细制定好系统内部用水计划和配水方案,确保灌区均衡受益。
第五条 配水站按照灌溉专题会议确定配水方案后,立即通知各供、用水单位做好抽水、接水准备。各抽水站根据开机命令,应提前与变电站等有关单位取得联系,保证机组顺利开启。
第六条 灌溉期间需要进行与行水有关的各类试验或工程项目,相关单位要及时与农水科联系,在保证灌溉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确定配合方式。
第七条 因冰草沙或工程、机电方面原因影响机组正常运行,各单位要在第一时间通知配水站及相关科室,配水站应将有关情况了解清楚后上报农水科。当事故处理完成并具备开机条件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告配水站,配水站下达开机命令并通报农水科。
第三章 水量调配
第八条 灌区水量调配的总体原则是:水权集中,分级管理;流量包段、水量包干;均衡受益,效益优先。即全灌区水权集中到局,局配水到站,站配水到段,段配水到斗、村组。
第九条 各系统用水坚持斗向段、段向站、站向局逐级申报制度。配水遵照“早申报,早用水,水权自保;迟申报,迟用水,水权不保”的原则,兼顾计划任务,均衡受益,鼓励轮灌。
第十条 配水站是全局灌溉指挥调度中心,履行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各出、供水口流量的施测与负责全局水量计算、水量调配等职责,执行管理局确定的用水计划与方案。管理局各项灌溉命令均由配水站发出,各单位务必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配水站按照管理局确定的用水方案,进行水量调配,确保方案执行到位,且保持配水方案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尽量减少调整频次。
第十二条 东雷一级站、各二级站、高明管理站必须严格按照配水站通知的开机时间、机组、台数开机抽水,确保机组运行稳定,正常供水。各抽水站调整机组时应征得配水站同意,不得随意私自调整。
第十三条 遇突发事故,危及渠道、抽水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各单位要紧急启动工程、机电方面应急预案,按预案规定合理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出现的险情及采取的措施报配水站,以便配水站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四条 当河源含沙率大于7%,并呈上升趋势时,渠首观测点应上报局值班室,局值班室要立即向主管科室汇报,并报请主管灌溉的领导与主管泥沙的领导共同确定运行方案。
第十五条 总干渠和移民局用水必须遵守用水申请制度,并严格按分配流量引用,不得私自增开引水口或加大流量。配水站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因超引造成二级站停机的,按超引水量的二倍计量,进行结算,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灌溉期间各二级站正常引水,沿总干渠各闸门的使用均应听从配水站(点)的统一调度,各单位要落实专管人员,严格按照配水站的指令开关闸门。同时,为了便于总干冲沙闸,东二引清闸、加西联合闸灵活使用,配水站要设点专人负责,现场调度。
第十七条 各用水单位应严格执行配水站调度命令,自觉维护配水用水方案的严肃性和连续性。若用水流量需增大或减小时,24小时前可向配水站提出申请,配水站应在12小时内答复。
第十八条 乌牛系统从南干一支向加西系统供水时,方案由配水站确定,并将南干一支退水量计入加西二级站抽水量之中。
第十九条 南西干渠用水由高明管理站管理,应坚持先供后用的原则,强化用水秩序,做好渠道用水调节,确保机组供水稳定。
第二十条 高明站要严格按照灌溉专题会议确定的配水方案执行,优先保证高西、高北系统足量稳定供水。
第二十一条 丰润库的使用原则以事故退水为主,配水站负责丰润库进水闸的调度,灌溉期间要派专人进驻看护房,高明站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塬上各抽水站前池流道应标注设计水位线、最高水位线、最低水位线,严禁高水位运行。
第四章 出(供)水口测流计量
第二十三条 各出(供)水口测流计量实行“三方会测”制度,即由配水站组织实施测流,供、需单位参与并现场监督。各出(供)水口主要指渠首、各二级站和高明三级站高北、高西出水口。
第二十四条 测流时三方必须共同到场,由配水站主测人员负责组织施测、资料汇总及建档管理,供、需单位人员应积极配合,按测流程序对水位、水深、断面划分、流速仪安装位置等环节进行监督、复核。
第二十五条 流量施测应在规定的断面(测流桥)上进行,如遇流态紊乱、壅水等情况无法测流时,配水站可选择符合测流条件的断面进行施测,并报管理局农水科。
第二十六条 在测流桥前需搭设各类泵、管取水的,各用水单位要先向配水站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取水。配水站要将每天取水量计入相应供、用水总量中。
第二十七条 正常情况下,每天8时、冬春16时(夏18时)各测流一次,水位、流量变化时要及时加测,对方案内机组调整造成的流量变化,应在水流稳定后加测。
第二十八条 测流时如有一方或两方不到者,以配水站测流结果为准计量。
第二十九条 配水站各施测点人员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2小时观测、记录一次水位,并及时将施测结果、水位变化报配水站及相关各站,禁止更改、涂抹记录。
第三十条 配水站每天要对各出、供水口水量按照测流结果和水位记载进行计算。
第三十一条 水量计算原则:每日零时至二十四时为当日用水时段,据此结算当日用水量。具体计算方法:以当日两次测流流量为基数,采用水位内差法进行计算。
第三十二条 配水站要每天9点前将前一天各站引水量及累计灌溉进度报农水科,11点前将前一天各出供水口水量报有关各站,11点和20点前要将当天各站引水流量、开机台数报局值班室。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每天填写《东雷抽黄管理局 X 灌水位—流量观测表》、《东雷抽黄管理局灌溉配水单汇总表》等相关表格,坚持逐级核实对口,灌溉期间主管领导和农水科将不定时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灌溉配水日志,每天同配水站、各段核对出水流量和用水量,发现问题,及时清查,做到水量天天清。
第三十五条 塬上各出水口用流速仪测流,当干渠水深大于1米时采用三点法测流,小于等于1米时采用一点法。流速仪测流时,边坡系数取0.85,每个测流断面宽应不大于0.8米。
第三十六条 对已安装电磁流量计的泵站,优先采用电磁流量计计量。机房值班人员应于每日8时、冬春16时(夏季18时)向管理局值班室和配水站值班室上报瞬时流量及累计水量。
第三十七条 配水站应加强对各测流人员的管理及业务培训,确保测流的准确性。管理局对在检查中发现误差较大的测点将加大监测的频次,对连续二次出现误差较大的测流人员将实行停岗培训,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配水站各出水口测流人员岗位原则一年一调,三年内不得在同一测点上岗。
第三十九条 农水科应加强对全局各测点流量进行抽查和复测,配水站要以当日复测结果计算水量。
第五章 水量对口及落实
第四十条 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局农水科负责全局的水量对口与落实工作,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配水站负责总干渠、加西移民局、二级站出水口、高北、高西出水口与各管理站的水量计量及对口。
管理站负责辖区内支、干斗口与各段的水量对口。
管理段负责辖区内各斗、村组的水量对口。
各级管理单位应参照此办法,制定本单位水量落实管理办法,切实使灌溉水量达到局、站、段、斗、村五对口。
第四十一条 各管理站应落水量以配水站计算水量为准,因特殊情况需要核减的由水量核减联席会议核定。
第四十二条 特殊情况造成的水量核减原则:
1、因暴雨造成的紧急停机,水量从申报停机时停止计算,但要引完渠道蓄水,确保工程设施安全。
2、因供电部门、高压线路等非各站自身原因造成的系统内突发停电,各站申报后,配水站值班室及时安排流量调整,对实际退水量要进行核实并详细记录,并申请管理局据实核减。
3、因河源沙草、机泵事故造成的二级站、高明三级站开停机频繁,运行时间在6小时以内停机(间隔时间在1小时以上),所抽水量全部核减;运行时间在6~12小时,减半计算;运行时间在12小时以上,正常计算。
4、干渠工程发生险情,且系统内部无法安排用水形成退水时,各单位可制定紧急退水方案,避免事故扩大,并在第一时间将退水方案通知配水站。配水站要派人现场查看,并核定退水流量,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上报农水科,作为水量核减的依据。
5、系统内部机泵事故和支渠工程发生险情造成退水的,各系统要及时进行内部调整,原则上不予核减。
第四十三条 水量核减及落实程序
1、各管理站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核减水量的,同时应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向管理局主管灌溉局长、农水科和配水站各递交一份水量核减申请报告,在该时间内未提交申请报告的视为无水量核减。
2、农水科自灌溉结束后3日内,组织由主管灌溉局长、农水科、配水站和管理站有关人员组成的联席会议,进行水量核定,会议上各管理站应提交有关核减证明材料,配水站、农水科根据本办法提出核减意见,一次核减量在5万方以下时,由主管局长审核确定;超过5万方及以上时,提交管理局局务会议审核确定。
第四十四条 南西干渠用水实行流量包段、水量包干的办法。即乌牛口出水流量乘以乌牛机组运行台数相应的渠道系数后,减去高西、高北供水流量,即为南西干渠的用水流量。
第四十五条 水量对口率计算办法
水量对口率=实落斗口量/应落斗口量×100%
应落斗口量=(分水口毛量×干渠系数-干斗斗口量)×支渠加权平均系数+干斗斗口量。
第四十六条 各系统干渠系数:东雷干渠0.92、新民干渠0.92、高北干渠0.92、高西干渠0.90、南西干渠0.95(乌牛一台)、0.96(乌牛二台)、0.97(乌牛三台)。
各系统支渠加权平均系数:伏六0.900 、黑池0.930、路井0.928、西习0.928 、南干各支0.940、加西干各支0.937。
第四十七条 管理站水量落实应在灌溉结束后7日内完成,并将斗口水量落实单报送配水站和农水科各一份,由配水站计算水量对口率,农水科按《水量对口奖惩办法》对各单位全年水量对口情况进行奖罚计算。
第四十八条 配水站水量落实后3日内要把核准的实落斗口水量及水电费通知单发放各站,局财供科据此征收水电费。
第四十九条 各站水量落实表要做到准确无误,帐表相符,手续齐全,站长、会计签字盖章认可。各级均要建立水量水费专账,各段水费账目要建立到斗、村组。
第六章 干渠抽水管理
第五十条 干渠抽水由各管理站管理,抽水流量纳入各站分配计划流量,水量纳入对口率核算。各管理站应加强对干渠零泵抽水管理,以避免影响下游抽水站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一条 干渠抽水实行用水许可制度,用水户每个灌季前应向管理站申领用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用水户应在用水24小时前,持用水许可证向管理站提出申请,管理站根据渠道运行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五十三条 干渠抽水实行票据管理,用水按量收费,抽水的收费票据应载明时间、流量、用水量、金额、用水具体地点等内容,以备检查。
第五十四条 通过渠道能浇灌的农田严禁搭泵抽水。
第五十五条 管理局领导、驻站水费廉政组、配水站、农水科、公安科有权随机检查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管理局在检查中对未按本章规定执行的管理站将通报批评,对管理站长、分管站长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做出处理。对不按规定乱搭泵的用水户,将没收设备,并给予处罚,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灌溉水量调配及对口落实管理办法》、《出、供水口测流计量管理办法》、《南干用水管理办法》三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农水科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